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 >
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发布法定休假日加班应
www.110.com 2010-08-18 14:39

 

  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近日通过政府公报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用工购买工伤保险,在法定日,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周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或累计一周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视为全日制工,不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