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www.110.com 2010-07-13 18:01
公司董事、经理制度和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上一篇:竞业限制的主体问题
- 下一篇:店员违反竞业限制老板起诉索赔20万
相关文章
-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 ·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的运用和限制是如何的?
- ·竞业禁止 - 一起关于竞业限制的案例
- ·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应当如何区别和认定
- ·竞业禁止协议的竞业限制范围如何确定?
- ·竞业限制-企业保密措施
- ·论竞业禁止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作用
-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研究
- ·灵活选择脱密措施或竞业限制
- ·脱密措施与竞业限制期的选择
- ·竞业禁止纠纷审判问题初探
- ·企业员工竞业禁止合同
- ·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 ·在职员工另办公司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被判赔5万
- ·未付补偿金单位无权对职员竞业限制
- ·单位未付竞业禁止补偿款就无法主张违约金
- ·竞业禁止 企业未付补偿是否一定败诉
- ·竞业禁止作约定 劳动者离职获补偿金16万余元
- ·竞业禁止,应当有约在先
- ·高管索讨竞业限制补偿金未获支持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