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www.110.com 2010-07-14 13:50
省城一职工在某工厂已连续工作15年,当公司组织续签时,他提出签订,不料遭到厂方的拒绝。日前,经劳动部门仲裁,该职工终于成功维权,获得自由身。
陈某是这家工厂的产业工人。1987年他来到这家工厂工作,到200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他已在这家工厂连续工作了15年。合同期满前,双方同意再续签1年的劳动合同,11月25日,厂方向陈某下发了续签劳动合同协商表。但是,11月27日当陈某向厂方递交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时,厂方未予采纳。
陈某认为,他自1987年到该单位工作,至合同期满已经15年。根据《》的规定,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后,厂方必须为其办理手续。而厂方认为,虽然陈某向工厂递交了同意续签的协商表,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2002年1月11日前)将劳动合同交到劳资处,逾期视为作废。因此厂方为陈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合情合法,至此双方已没有任何。
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当订立。庭裁决如下:厂方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与陈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陈某自2002年元月至今的工资(按本人月工资计发)。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介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没有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对那些为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它不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也不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在履行过程中,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双方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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