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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是否继续适用?
www.110.com 2010-07-14 13:27


     
  对于19岁的北京女孩彭洋来说,这是一个多事之秋。她第一次参加工作,就与公司之间产生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涉及金额不多,却一波三折,并在9月初引发了一场法律适用的争议。

  劳动仲裁:应支付25%经济补偿金

  2007年11月,当时18岁的彭洋应聘到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信息录入员,并签订了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08年1月27日,转正后每月为1200元。

  3个月之后,也就是2008年2月27日,彭洋突然收到由公司人事部经理张某签字发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书》,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不接受岗位调整”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2日,公司又出具了一份《告知函》,通知彭洋:“三个工作日内回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有关事宜。”

  突然接到这样的通知,彭洋完全没有心理准备。“收到通知时已经转正了,这样突然解除合同,谁能接受得了啊?”彭洋的父亲气愤地说:“我们让公司补发1000元就,他们都不肯。”无奈之下,彭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三项要求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过审理,2008年6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做出裁决:公司向彭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00元;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200元;另外,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裁决公司支付彭洋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差额2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0元。总共3850元。

  拿到裁决时,彭洋松了一口气。可她没想到的是,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由此,引起了一场更大的风波。

  法院:《劳动合同法》没规定就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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