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9岁的北京女孩彭洋来说,这是一个多事之秋。她第一次参加工作,就与公司之间产生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涉及金额不多,却一波三折,并在9月初引发了一场法律适用的争议。
劳动仲裁:应支付25%经济补偿金
2007年11月,当时18岁的彭洋应聘到北京德易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信息录入员,并签订了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09年11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08年1月27日,转正后每月为1200元。
3个月之后,也就是2008年2月27日,彭洋突然收到由公司人事部经理张某签字发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书》,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不接受岗位调整”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2日,公司又出具了一份《告知函》,通知彭洋:“三个工作日内回公司办理工作移交有关事宜。”
突然接到这样的通知,彭洋完全没有心理准备。“收到通知时已经转正了,这样突然解除合同,谁能接受得了啊?”彭洋的父亲气愤地说:“我们让公司补发1000元就,他们都不肯。”无奈之下,彭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三项要求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经过审理,2008年6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做出裁决:公司向彭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00元;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200元;另外,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裁决公司支付彭洋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差额2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0元。总共3850元。
拿到裁决时,彭洋松了一口气。可她没想到的是,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由此,引起了一场更大的风波。
法院:《劳动合同法》没规定就不支持
相关文章
- ·工资被拖欠解除合同 享受经济补偿
- ·学历造假被辞 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 ·新劳动法下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
- ·经济补偿与三期工资应否兼得?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离职经济补偿金按税前工资算
- ·破产企业经理的经济补偿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 ·迟到被辞退是否可得到经济补偿
- ·最低病假工资与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调高
- ·沪将执行病假休工资和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新标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否能够支持
- ·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之区别与适用
- ·协商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者事后反悔的适用
- ·未支付经济补偿与加付赔偿金的适用
-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 ·离职协议 -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否可以
- ·单位经常拖欠工资员工辞职获补偿金
- ·工厂为避金融危机搬迁 工人选择辞职获经济补偿
- ·公司是否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