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因被通知录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苦等了数月后又被要求“自愿”放弃聘用的8名准空姐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之间的索赔官司尘埃落定。因规对缔约过程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没有规定,法院参照《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判决支持了8名准空姐的诉讼请求,8名准空姐总计获赔14.26万元。
8名准空姐诉称,2004年11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服务公司)在外航服务公司的的网站上发布了马航在中国招聘中国籍空乘的招聘广告。原告根据招聘广告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参加并通过了初试、复试和体检,并被确认录用。2005年2月至6月间,原告应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材料和办理马来西亚工作准证所需的材料寄给了外航服务公司。后原告多次询问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两公司均称正在办理手续,要求原告在家耐心等待。直到2006年9月8日,在北京建国饭店,马航和外航服务公司告知原告,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放弃对原告的聘用,同时要求她们在其拟好的内容为“我自愿放弃马航的聘用,自愿放弃向马航索赔的权利”的中英文“放弃书”上签字,而且声称如果原告签署了“放弃书”,便可拿到11000元人民币的“礼物”,否则便无法获得该“礼物”。因“放弃书”显失公平,8名准空姐毅然拒绝签署。去年9月,8名准空姐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2900元—93200元不等。
庭审中,被告马航认为,该公司与8名准空姐之间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因此该公司对8名准空姐也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同时,马航表示,作为马来西亚注册企业,其在华办事处不能自行招聘中国员工,而只能接受中国特许的外事服务机构派遣的劳务人员。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存在关系,外事服务单位则与外企在华代表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8名原告已经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到该公司工作,马航与8名原告之间仍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庭上,马航还称从未向8名原告和外事服务单位表示过招聘并同意录用8名原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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