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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职工退休金抵债 性质不同不能抵消
www.110.com 2010-07-14 13:27


    
        8月9日,因景某前欠所在团场生活费,被团场扣划退休而产生的纠纷,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判决团场返还所扣退休工资7817元。
    景某1998年退休后,该团以景某退休前承包羊群、土地亏损和借支生活费为由扣划了景某的退休工资7817元。2000年5月,景某以工资纠纷为由诉至原一审人民法院,要求该团返还被扣划的退休工资。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景某申请撤诉。

    2001年9月,景某又以该团错扣其退休工资为由诉至原一审人民法院,要求该团返还各项扣款。该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原一审人民法院遂缺席判决该团返还景某15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团场不服,申请再审。2003年10月,原一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判决认定双方诉争已经协议解决,景某又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与法无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存在问题,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法院认为,景某起诉要求所在团场返还扣划的退休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而该团以景某在承包土地和羊群期间,经营亏损、垫支成本及借支生活费1万余元等欠款为由,可以扣划景某的退休工资的抗辩,属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未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不能相互抵消。在庭外,双方当事人虽然就景某承包经营和借支生活费欠款数额及处理办法,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该协议只是对景某所欠款项的内容进行了约定,对此前该团已划扣景某退休工资如何处理,未作约定。景某再次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受诉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决。退休工资是退休人员用以养老的保障,除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经法定程序可以扣划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扣划。该团在无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扣划景某退休工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职工借支生活费等欠款,团场可通过协商约定、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无权直接扣划其退休工资。由此引起的不当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该团以扣划景某的退休工资抵消其欠款的做法,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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