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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只因脸上长痘 原告获5509.7元报酬
www.110.com 2010-07-14 13:27


 
    24岁小李好不容易在上海一家餐饮公司谋得一份差事,却因面部发青春痘而丢掉了饭碗。近日,静安法院判决,小李与该餐饮公司不再恢复,小李获得5509.7元报酬。

    2006年8月14日,小李被招聘进这家餐饮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3个月,在试用期内每月12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400元。谁知小李仅仅工作了3个月后,就因面部发青春痘被公司要求回家休息。不服公司解雇,他随即申请。裁决胜诉后,今年4月25日,小李向餐饮公司提出辞职,两天后该请求获得公司批准。


    5月8日,该餐饮店起诉称,从2006年11月24日起,小李就无故不来公司上班,公司根据《员工守则》于11月26日以旷工二日为由,解除了小李劳动关系。岂料,小李在申请劳动仲裁中,却获得了恢复劳动关系及补发4个月工资。该公司认为,在小李来公司当初,他们就向他宣读了《员工守则》中无故旷工的后果,现要求法院判决推翻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小李称,去年11月24日,自己因脸上发青春痘,而被公司通知回家休息。12月29日,自己又去公司上班并领取了当日工资90.3元。次日,公司就要求自己办离职手续,双方产生纠纷。小李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请求法院按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判决,还要继续与该餐饮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小李在4月25日向该餐饮公司提出了辞职,获得该公司的应允,据此结束小李劳动关系,双方则达成了合意。而该餐饮公司对小李的辞职请求予以批准这一行为,也说明了此前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也就认可了仲裁委的裁决,即便这种劳动关系属事实劳动关系,该餐饮公司也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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