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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离岗睡觉 物业辞退无据
www.110.com 2010-07-14 13:27


  
        某物业公司指称公司保安何先生在上班时离岗睡觉,对其作出辞退处理。何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公司不能在法庭上提供保安何先生离岗睡觉的证据,判决公司应向何先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来自浙江的何先生于2001年3月到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曾于2005年7月签订劳务协议书,协议期限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协议,何先生仍在该物业公司工作。

    2006年6月5日,公司对何先生作出违纪处罚通知书,认为何先生于2006年6月3日凌晨工作时离岗睡觉,根据公司奖惩条例规定,对他作出辞退处理。7月3日,何先生以无故被公司辞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补付5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并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元。

    审理中,物业公司提供了徐某和陈某两人的书面证词,证明事发当日查岗时发现何先生离岗睡觉。可在开庭时,只有徐某一人到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违纪处理决定的,应负有举证责任。公司以何先生上班时离岗睡觉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违纪事实及违纪处罚依据。因证人陈某未能出庭作证,故法院对其证词不予采信;而徐某虽到庭作证,但她作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词证明效力不高,仅凭徐某一人证词法院难以认定何先生存在违纪事实。故公司对何先生的处罚决定属事实不清,处罚不当。公司单方面与何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月收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何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40.49元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53.24元;并补缴2004年7月至9月及2006年3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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