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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破产不是理由
www.110.com 2010-08-18 14:51

不给员工发工资又不分配工作 单位应予补偿———


  案情回放
  2005年2月,赵先生与某电子公司清算组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至2008年2月,赵先生的月工资为7000元。但某电子公司清算组自2006年3月起,没有向赵先生支付工资,且在2007年2月之后,没有向其提供工作。
  2007年5月,赵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没有受理。赵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其与某电子公司清算组,由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4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清算组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2月解除,某电子公司清算组向赵先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42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7条、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清算组没有经法定程序,且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不给赵先生开工资,没有法定依据,而赵先生以不能提供劳动条件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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