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案例 >
总经理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www.110.com 2010-08-18 14:51

案件回顾:
    单某是一名“海归”。2006年8月,单某被北京某高科技公司聘用,出任该公司总经理,他与公司签订了。2007年5月,公司因股权变动,公司决定不再聘用单某,遂书面通知将其解聘并要求立即办理工作交接。
 
    此后,单某与原公司因经济补偿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遂进入仲裁程序。单某要求确认其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请求仲裁庭判令公司补发2007年5月以来的。某公司辩称,其解聘单某是经过公司决定的,2007年5月后,单某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因此不必支付其工资。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与董事会签订合同,确定聘任、报酬等事项。单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与公司董事会之间并无相关约定,但是单某仍然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单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由于某公司并未提供关于解除与单某劳动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单某未上班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最终裁决某公司应当与单某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至双方依法终结时止;某公司应当支付自2007年5月以来的工资,直至双方依法变更或终结时止。
 
法理解读:
   本案是一起较典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争议案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公司如果想终止这种关系,应当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决议形式要件,即“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劳动部在《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中也明确:“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单某虽未与公司董事会签订合同,但是存在的,其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未能证明董事会依法就解除与单某的劳动合同等事项作出了决议,因此公司与单某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公司仍应正常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除须适用相关的劳动法规,还须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如今,很多公司都会使用职业经理人。对于此类公司高级管理者,应当由董事会与之签订合同,就聘任、报酬等事项约定明确。此外,还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等文件作出相关规定。

人事网人事劳动争议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案件及仲裁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
   2、请务必注意所有文章仅能适应发表当时的法律环境,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
   3、凡本网的所有原创作品,包括标有“人事劳动争议网”版权LOGO的图片,版权均属于人事劳动争议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人事劳动争议网(
www.hrlaw315.com)”和作者姓名。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本网注明"出处:×××(非人事劳动争议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5、在本网的新闻页面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6、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