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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持假文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www.110.com 2010-08-18 14:51

本报讯日前,管某来到部门要求仲裁,称毫无道理地将其解雇。8月1日,经过调查后,劳动部门答复管某:由于你拿假文凭与单位签订,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你的仲裁要求不予支持。

  据管某称,去年10月,他在人才市场应聘时被新华公司录用,几个月来,他工作一直很认真,没有出过任何差错,可今年7月底,公司却以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其解雇。管某不服,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补偿金。但公司对他的要求不理睬,于是,他赶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


  接到管某的仲裁申请后,劳动保障部门人员来到新华公司调查,得知他们公司当时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部门经理,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本科学历。当时,管某持某大学工商行政管理学本科文凭前来应聘,被录用并订立了劳动合同。可管某进入公司后,公司却发现,其能力与学识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核实发现,管某的文凭是伪造的,于是,公司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管某解雇。


  劳动部门人员调查也证实管某的文凭是假的。据此,劳动部门认为,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双向选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管某在应聘时,采用伪造的本科文凭,使公司认为其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并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显然,这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管某伪造文凭,导致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的结果。根据“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新华公司与管某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新华公司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雇管某,有法可依,管某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那么,管某有权索要补偿金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新华公司与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谈不上“”,当然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监 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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