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某动漫工作了6个月,陈小姐多次申请,动漫公司却迟迟不肯与她签订。陈小姐就动漫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不为其缴纳费等事宜向无锡人事和劳动局进行投诉,引发双方矛盾激化。最终,陈小姐愤然辞职,并起诉至江苏无锡崇安法院要求动漫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合同解除金。
但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崇安法院审理这起纠纷,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陈小姐每日上班时间固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去年6月,陈玟到市区某动漫公司动画部工作,双方约定按动画产量计算工资报酬,但未签劳动合同。去年6月至同年11月,动漫公司按月足额支付陈玟工资。 12月份,动漫公司通知陈玟领取工资,但因公司将陈玟工资列入12月份外包计件费用明细表中,并要求陈玟领取时在该表上签名,遭到陈玟的拒绝。
双方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事宜发生纠纷。12月底,陈玟离开该公司未再上班。
近日,陈玟诉至法院,称自己工作期间,每天工作时间基本为早上9点至下午5点,由动画部主管对其手工考勤。若遇特殊情况,动画部主管可对部门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微调。但动漫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
而动漫公司却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加工承揽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止,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无须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一倍工资及的经济补偿金。
诉讼中,陈玟申请证人公司动画部主管作证,该主管指出08年11月,公司曾两次开会承诺与正式员工陈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未兑现。公司考勤分为刷卡和手工考勤两种,陈玟属于后者,其作为动画部主管每日对沈茵茵进行手工考勤,陈玟基本每天都到公司上班。
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相关初步证据。本案中,陈小姐提供的工资条、工作证、公司徽章、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自2008年 6月1日起陈小姐与动漫公司存在,双方以动画产量结算工资。动漫公司理应按规定,支付陈小姐08年6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13821.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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