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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之五:对有关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条款的
www.110.com 2010-07-13 18:06

      王亚洲(全国人大代表)说,第31条,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关系特别密切,那些被拖欠的,往往是弱势群体,让这些弱势群体靠到法院打官司足额领取是非常难的,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很差。况且打了官司也不能增加用人单位支出的话,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不大,所以仅靠这两款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最关心、事关自身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更好的制度设计、更加有力的措施来约束用人单位,给出法律底线,要让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自身带来更多的支出风险。所以建议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首笔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就全部拖欠额向劳动者支付利息,用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第33条后半部分,原文是“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原文是对劳动条件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实际应该是对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或者经营者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议修改为“对提供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劳动条件的,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潘玉兰(全国人大代表)说,第31条规定了拖欠工资的问题,应该由法律保障去追偿。但是有的雇主破产、失踪、找不到人了,他不能支付拖欠工资的时候,那职工的工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研究规定。像香港、澳门有欠薪垫支基金会,从雇主收取或政府承担把收上来的钱集中起来,对一些雇主没有钱的,拿不出钱来给职工进行补偿、发放工资的,由基金会垫支、代替老板支付。将来可以从法律各方面向老板追偿,就是拿不回来也没办法,但是使得职工有所保障。这个问题值得研究。第33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这个规定是好的。“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个规定也是好的。现在社会上很多危害健康的物品出来,生产出的药品、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工人是不是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避免厂家生产一些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产品?检举和控告之后,可能工人就被开除了,那么怎么去保护这些劳动者?我们可以考虑如何保护检举、控告雇主生产危害人民生命安全产品的工人,起码是不能开除职工。
王祖训委员说,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的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我接触过一些建筑行业的农民工,他们每个月发100块钱的生活费,到了年终才拿到全部工资,这是好的,有的农民工的工资甚至被拖欠两、三年,这个问题应该严肃对待。为保护农民工以及那些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是不是应该规定“按月发放”。第38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建议把“及时”改为“按时”,这样的要求更加严谨一些。
姚湘成委员说,现实生活中遇到很多情况,了以后随意可以变,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的内容,这和第3条第2款要求不一致,这一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36条这样规定,也可以理解成全部可以变,缺乏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严肃性。建议改成“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如果全部变了,就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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