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给南南发来电子邮件,说最近因职务变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都有了变化,为此向公司老总提出,要求将原来的内容作修改。公司老总说,不改也没关系,反正工作照样做,钱不会少你的。高先生觉得心里不踏实,询问是否必须修改?如果要修改,该如何操作?老总不同意修改怎么办?
南南告诉高先生,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已应尽的义务。如果约定的条款发生了变化,就有必要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高先生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劳动合同的内容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提出是有法可依,也是合情合理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实践中,变更劳动合同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双方当事人原来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谓“变更”是对原订合同的修改和增删,没有一个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或者是已经失效的劳动合同,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
2.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劳动合同确实已无法履行,才需要进行变更,且变更的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3.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要说明修改的条款和理由。在限定的时间内,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
4.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变更易产生劳动纠纷。
5.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取代了原条款,原条款即失去了法律效力。但未予变更的旧条款依然有效。
这里,南南特别提醒,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仍然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只能是两种结果:一是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当然这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二是依法,双方按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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