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堪称是“劳务派遣”最通俗的解释。“劳务派遣”又叫劳务租赁,指劳务派遣单位招聘和管理职工而不使用职工,用人单位使用职工但不招聘和管理职工。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相对传统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具有不少优势,表现在:使企业脱身于事务性人事工作,聚焦于核心战略的管理、节省人工成本、规避社保风险等。因此,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目前在国内得到很快的发展,在电信、银行、建筑、饭店等行业,以及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劳务派遣的现象比较普遍。与此同时,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导致这方面的缺陷也逐步显现,如同工不同酬、克扣、乱收费、重大利益得不到保障等。然而,劳务派遣一直是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直到2007年6月29日,《新劳动合同法》通过,其中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最终定格,其中很多条款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存在不小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不干活也要发工资,对劳动者是个好消息,但对很多小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由于资本实力不足,根本无法承受此笔费用,2008年1月1日即是大限。专家分析:“今后可能将有大批劳务派遣公司转行或者倒闭。劳务派遣将受到遏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大的劳务派遣公司,应该也有利好的一面,因为这可以看作是一次市场洗牌的机会,趁机扩大市场份额。从市场的角度,公司越大管理相对越规范,抗风险的能力也越强,从而更好的推动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
另外,第六十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里又斩断了劳务派遣单位乱收费之后。结合上述五十八条的内容,专家分析,“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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