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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剥削黑洞”试用期≠白干期
www.110.com 2010-07-13 16:34

漏洞


在不少劳动者的求职经历中,成了“心中的痛”:要么期限漫长,合同期不过1年,试用期恨不得就要半年;要么待遇过低,尽管干的是一样的活,就因为是试用期,工资要比合同约定的标准低得多;要么随意解除合
同,一句“试用期不合格”就把你推出门外……但随着《法》的颁布施行,这一切都将从此改变。

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水平以及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牢牢封堵了《劳动法》的法律漏洞。”


试用期:劳动者心中的痛

“试用期本来是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彼此直接了解的一种方式,但现在有些企业的做法让试用期变了味。”上海招聘网人力资源顾问Pansy说。然而,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现状下,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在试用期内员工需要参与到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去,在企业没有为他们提供和正式员工同等的薪酬待遇下,他们还要为了顺利渡过试用期获得工作而十分认真的去努力工作。因此,在很多时候试用期成了“免费劳动力”的代名词。

有些用人单位在盲目追逐试用期的“猫腻”,并在很多方面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首先是设定较长的试用期。由于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冠冕堂皇地压低员工的工资待遇。更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逃避了为试用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的责任。第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有些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在试用期期满前一天就强行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等。

新法对试用期的4大变化

对试用期存在的上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详细规定:新法对试用期作出很多新规定,有4大变化:

变化1 试用超期要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专家指出,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恣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限,其实是变相地为自己节省劳务成本。而1995年版的劳动法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劳动合同法》是依据岗位来规定试用期限,这种就更科学。而且新法明确要求违反试用期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一定的赔偿金,这就最大限度保证了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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