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该规定的主体要件是受损害方,即受到实际损害的当事人,如前所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一方通常是违约方,违约方在主张减少违约金时,通常并没有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在此情形下,违约方谈不上是受损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约方。因此,违约方根据该规定主张减少违约金不成立。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的根据不是合同变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当事人只有根据该条的规定主张减少违约金,才能证明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附带说明适用该条的一个程序性问题,即当事人在诉讼或者仲裁程中如何主张减少违约金。主要分二种情况:当一方起诉或申请仲裁定时,主张减少违约金的一方是用抗辩的方式,还是反诉或者反申请的方式达到减少违约金的目的。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抗辩就可减少,有的则认为必反诉或反申请方能减少。笔者认为减少违约金作为一种与违约金请求权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抵销、动摇或者并吞原告或者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权,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和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反诉和反请求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应当采用反诉或者反申请的方式;当一方不主张违约金请求权时,另一方能否独立主张违约金减少请求权。笔者认为减少违约金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即使当事人一方不主张违约金请求权,相对方也可以独立主张减少违约金。
「参考文献」
①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7。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69。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307。
②屈茂辉,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标准问题。
③王利明,姚辉,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
④ 韩世远,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下)[N].人民法院报,2002-05-24。
⑤屈茂辉,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标准问题。
⑥崔建远,合同法(修订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17.王轶老师在《合同法相关问题研究》讲稿中也认为其根据是合同变更,载《黄河口司法》(2003年增刊)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内部刊物,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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