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无固定期限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其对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此作了多项规定。但是,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对仍然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和争议。文章通过对这些认识误区和争议的分析,再辅以典型案例,探讨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误区;立法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步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职工在“黄金年龄段”过后,被单位即行辞退,同时,也是为了适当照顾老职工,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随后,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由劳动者单方首先提出订立。这种情形下,必须满足“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一大前提,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受“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 上一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 下一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研究
相关文章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行为无效
- ·如何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7大条件
-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惹纠纷
- ·本案当事人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解除?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究
- ·符合法定条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
-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单位用工20年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败诉
- ·聚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 ·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确应修改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