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登记纳入五险统一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一)参保登记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为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并验证以下证件或资料:
(1)《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2)《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湖北省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将有关资料归档,并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确定行业风险类别。跨行业的用人单位以主要经营范围来确定。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对已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登记部门按照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基本资料进行登记。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起始时间,以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为准。
(二)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范围;
(9)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在受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申请时,应验证以下证件和资料:
(1)《湖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证件、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未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的地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工伤、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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