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条例 >
广东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3)
www.110.com 2010-07-06 09:41

  发给其子女;(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6周岁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6)其他亲属。

  (三)生产补助费: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一个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供养两人及两人以上者,按50%发给;供养农村或乡镇户口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70%发给。孤老及孤儿按上列标准的120%发给。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补助费的30%根据每年本市、县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定期调整。

  第十条 享受残废退休金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残废退休金高于退休待遇的,可按残废退休金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职工由于非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包括飞机、火车、汽车、轮船、摩托车等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除领取肇事部门的赔偿金外,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康复器具、丧葬费等已由责任方负责的,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

  职工因医疗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已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在广东省劳动局1992年4月3日发布的 《广东省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实施意见》中有以下补充条款。

  (一)残废退休金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一)残废退休金计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

  于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什发基数;若本人因工负伤前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多以上年度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150%为限,超过月平均工资150%部分不作为什发基数。

  (二)按《规定》计发的残废退休金、护理费若低于现行国家规定待遇时,可按现行国家规定待遇发给。

  (三)残废退休金、护理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均按本市、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的金额与每年本市、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挂钩,每年五月定期调整,如一九九○年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元, 30%为75元,一九九一年本市、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升为280元,比上年度增长12%, 75 元也相应增加 12%,即 9 元。因此,从一九九二年五月起至一九九三年四月止,每月领取残废退休金、护理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均统一增加9元。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低于本市县企业平均工资30%的,则按其比例相应增加。如农村领取月平均工资21%遗属生活补助费的,相应增加12%为6.3元;农村孤老领取月平均工资25%遗属生活补助费的,相应增加1%为7.5元。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