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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治疗原工资待遇不变
www.110.com 2010-07-05 17:44

    经过,张女士终于讨回了职业病的相关补偿待遇。

  2003年,张女士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某日资公司从事清洗产品工作。由于长期接触含有毒物质的清洗剂,原本身体很好的张女士经常感到全身乏力。2004年9月,张女士被上海市职业病医院诊断为慢性正乙烷中毒。2005年2 月,经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定张女士为九级伤残。2月底,公司称张女士已到达退休年龄,便与其解除了。

  被确定为工伤后,公司却称资金短缺,仅以欠条的形式注明“欠张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84元”,但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日期;而后又称张女士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拒绝支付。此外,张女士的月平均工资为766元,公司却仅以最低工资635元的标准支付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女士只得向区劳动争议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3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84元;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补差786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此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张女士属工伤医疗期,按病假计算,未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女士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已尽仁义,其再要求支付停工医疗期间的工资补差没有依据。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申诉人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九级的事实清楚,有权依法享受相关福利待遇,且公司也承诺支付其待遇,后因张女士办理退休而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显属不妥。因公司未为张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应按照《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支付张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应以张女士被确认为职业病前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补足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不足部分。另外张女士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因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经调解不成,仲裁委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984元,支付张女士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不足部分共786元。

  专家点评

  张女士在合同期内因发生工伤,待遇问题单位只是承诺支付,而张女士到了退休年龄后办妥了退休手续,单位却拒付,她是否还能要求单位支付当时未支付的工伤待遇?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应以什么标准支付张女士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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