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辅助器具配置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七)丧葬补助金:经鉴定达1——4级的老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其中退休后死亡的老工伤人员,先由基金支付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应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一)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依据《条例》及相关文件,轻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表》、重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告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原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工伤批复。
(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原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三)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预留费用
企业因宣告破产、改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根据《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5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32号)的精神,须预留工伤保险费用并一次性交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预留费用标准如下:
(一)1——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1——4级退休(职)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
(四)1——10级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0年。
六、其它
(一)本《意见》中未明确纳入统筹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项目,仍由原企业(或原渠道)支付。
(二)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相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统筹后,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情况的,由承继单位按本《意见》规定承担应由原企业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已移交贵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托管中心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市托管中心收取的工伤保险预留费用全部移交市社保经办机构。
其他托管机构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缴纳预留费用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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