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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书
www.110.com 2010-07-05 17:53

  康复服务协议书

  甲方:(经办机构)

  乙方:(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康复权益,确保工伤康复工作正常运行和规范管理,促进工伤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工伤康复服务协议:

  第一条 甲方按照《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乙方协商签订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协议书。

  第二条 按照《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过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本统筹地区工伤职工,由甲方安排到乙方进行康复治疗。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准确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工伤人员信息,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的变化调整情况,并协助乙方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伤保险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工伤人员提供工伤康复服务。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工伤保险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相应措施,为工伤人员提供方便;乙方应确定一名业务领导分管工伤康复服务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工伤保险康复服务的检查和监督,按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政策培训;与甲方共同做好工伤康复服务及管理工作。

  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无偿提供与工伤康复有关的资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工伤职工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乙双方均有对工伤职工医疗资料保密的义务。

  需备查的工伤康复业务表格等相关资料,乙方应保存3年以上,保存时间从工伤人员康复出院次日起算。

  第五条 乙方应保证提供符合工伤康复医疗服务标准的住院床位,为工伤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乙方不得推诿、拖延、拒绝收治符合入院条件的工伤职工。

  乙方如将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工伤人员接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条 乙方为工伤人员进行医疗康复时,应实行康复评价制度,有康复评定记录和康复治疗计划。乙方应按照《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每位康复人员拟订工伤康复方案送甲方审查并经工伤人员签字认可后,方能实施该人员康复治疗。乙方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伤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康复质量。

  第七条 工伤人员康复医疗期满后,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延长住院时间。未经同意延长住院增加的医疗费用负担,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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