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康复医疗期满拒绝出院的,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乙方应从裁决出院之日起,停止记账,按照自费病人处理。
第八条 工伤康复实行分级转诊制度。康复对象在乙方进行早期医疗康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继续进行恢复期康复治疗以及需安装假肢、矫形器者,乙方应当及时申请甲方转往其他工伤康复机构,并配合康复对象的转诊。
第九条 因工伤人员伤情复杂,乙方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继续康复治疗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转院手续,由甲方协助联系安排转入具有康复治疗条件的定点工伤康复医疗机构。甲方发出《同意转院通知书》后,乙方应及时为工伤人员办理转院。
第十条 甲方工伤人员在乙方住院康复期间受伤部位发生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和其他危急重症须申请院外会诊和转院治疗的,乙方可根据病情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转入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抢救治疗,并负责相关事务的协调,同时通知甲方,以便双方协商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有关服务价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不支付非工伤诊疗费用。甲方工伤人员在乙方住院期间进行了非工伤引发疾病需要的检查或治疗(包括药物),应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需标注“非工伤”部分,并须事先告知工伤职工及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按自费或其它费用来源处理,否则,所产生的“非工伤”医疗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需要为工伤人员提供超出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自费医疗服务项目,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伤人员及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按自费处理,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甲方工伤人员在其它协议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予以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如乙方所做检查与其他协议医疗机构结果一致,其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报销范围内的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乙方应优先选择省内、国内生产的质优价廉的并经国家GMP认证的品种。
第十五条 乙方在工伤人员住院期间,因无某种药品、材料或检查设备需到院外购药、购材料或检查的,需提出详细清单,经甲方审批签章同意后,其费用由乙方垫付,纳入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其他情况发生的院外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甲方工伤人员在乙方住院康复治疗总费用中,药品费用不得超过20%;出院带药不得超过14天药量,且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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