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乙方应实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度,并能向康复人员或家属提供每日清单查询条件,清单上的明细项目必须与住院医嘱相吻合,凡无住院医嘱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乙方应定期将出院病人费用结算单(需有患者的签字确认)及相关资料(住院明细清单原件、检查报告单和出院记录)上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结算,资料不全、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费用,甲方将不予结算。甲方收到乙方于规定时间内报送的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费用申报表及相关票据后无异议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和支付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伤人员康复辅助器具安装费用以国内普及型标准为基本原则,辅助器具配置标准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向乙方了解有关工伤人员康复情况并协助乙方核查工伤人员身份。乙方在工伤人员就诊时应认真查验其就医凭证,如发现就诊者有冒名顶替嫌疑时,应拒绝记账并扣留有关证件,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发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工伤康复费用,由甲方按费用总额的90%及时拨付给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其余的10%,年终评估合格的,予以拨付;评估不合格的,酌情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必须严格按原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四川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康复医疗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记账,超过收费标准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不得将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以及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列入工伤人员康复费用中。如发生,将按照不应支付费用总额的2倍在应付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超过标准以外的床位费;
(二)工伤人员个人自付的费用;
(三)经工伤人员本人、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使用的目录外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费用;
(四)治疗工伤人员其他疾病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工伤人员的康复费用明细等有关资料,报甲方审核。甲方在2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应付费用总额的90%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乙方。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乙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人员康复治疗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二)工伤人员康复费用明细清单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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