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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的支付主体
www.110.com 2010-09-04 15:20

  生活的支付主体是:

  (1)职工所在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所需要的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2)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这一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支付方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工伤职工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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