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
www.110.com 2010-09-04 15:20
职工生活调整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的信息,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市自本月起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标准。
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2007年4月30日前已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办法为:1、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为基数计发。2、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6元。调整后,每名因工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超过的,各供养亲属按等额扣减;调整前已经超过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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