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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2)
www.110.com 2010-07-05 17:07

  「分析意见」

  1、 被诉人的工伤事故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前,不适用劳部发[1996]266号令的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被诉人鉴定为四级工伤残废,提出需要工伤后期康复治疗是合理的,但要求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后期康复性治疗费用18万元,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被诉人的实际病情。原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已经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终止执行,不再具有法定效力。

  3、 被诉人的工残抚恤费现在是以工残退休养老金的形式发放,如被诉人要求改为享受工残抚恤费,须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撤销已为其办理的工残退休审批手续。

  4、 申诉人已破产清算,无法担负被诉人的伤残抚恤费发放和支付被诉人工伤后期康复治疗费用的责任,应当在破产清算时提留专项资金交相关部门为其履行职责。

  「仲裁结果」

  1、 申诉人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按6-8万元的标准提留被诉人工伤医疗补助金交工业行业办管理,用于被诉人符合工伤保险医疗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后期康复治疗费的支付。

  2、 被诉人的一次性工残补助金不能享受。

  3、申诉人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提留被诉人自2003年12月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残抚恤费(计算标准为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60%)交劳动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被诉人的工伤残废抚恤费或者工残退休养老金按月发放给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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