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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1)
www.110.com 2010-07-05 17:22


5.5.12.2 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5.5.12.1b)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附录A(标准的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1 智能减退
a)智能缺损,IQ值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
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
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A2 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意识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
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应评为最重级。
A3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
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
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
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
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
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
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能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A4 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
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
示异常,方可诊断。
A5 神经心理学障碍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
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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