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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1)
www.110.com 2010-07-05 17:22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 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附录C (提示的附录)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C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C1.1 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
式,故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C1.2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
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
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C1.3 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利手及非利手致
残后对于手功能影响也有区别。所以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分完全性瘫与不完全性
瘫,利手与非利手,再根据肌力分级判定基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C1.4 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本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C1.5 有关脑神经障碍参见眼、耳鼻喉、口腔科(见表B3)。
C1.6 颅骨缺损、脑叶缺失(外伤或术后)和颅内异物,如出现功能障碍,参照有关功能障碍评级。
C1.7 有关大小便障碍参见普外科(见表B4)。
C1.8 感觉障碍一般都与运动障碍伴随出现,可参考运动障碍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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