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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4)
www.110.com 2010-07-05 17:22


C3.13 本标准没有对光觉障(暗适应)作出规定,。如果临床上确有因工或职业病所致明显暗适应功能减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定。
C3.14 单眼外伤引起另一眼继发性病变如交感性眼炎,鉴定时按双眼视功能损害结局进行评残。
C3.15 本标准中的双眼无光感、双眼矫正视力或双眼视野,其“双眼”为临床习惯称谓,实际(工作包括评残)中是以各眼检查或矫正结果为准。
C3.16 听功能障碍包括长期暴露生产噪声所致的职业性噪声聋、压力波、冲击波造成的爆破性聋等,颅脑外伤所致的颞骨骨折、内耳震荡、耳蜗神经挫伤等产生的耳聋及中、外耳伤后遗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产生的听觉损害。
C3.17 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GB 7341、GB 4854、GB7583。
C3.18 耳科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C3.19 如职工因与工伤或职业有关的因素诱发功能性视力障碍和耳聋,应用相应的特殊检查法明确诊断,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定以前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排除,然后评残。
C3.20 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难参见5.5。
C3.21 发声及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变,虽呼吸通道无障碍,但有明显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障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发声障碍系指声带麻痹或声带的缺损、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者。
C3.2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参见GB 7798。
C3.23 颞下颌关节强直,临床上分二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间挛缩),本标准中颞下颌关节强直即包括此二类。
C3.24 本标准将舌划分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C3.25 头面部毁容参见5.2.1。
C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C4.1 器官缺损伴功能障碍者,在评残时一般应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碍者级别高。
C4.2 多器官损害的评级标准依照本标准总则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C4.3 任何并发症的诊断都要有影象学和实验室检查的依据,主诉和体征供参考。
C4.4 评定任何一个器官的致残标准,都要有原始病历记录,其中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C4.5 甲状腺损伤若伴有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呼吸困难或呛咳者,判定级别标准参照耳鼻喉科部分。
C4.6 阴茎缺损指阴茎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能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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