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9 诊断椎管狭窄症,除临床症状外,需有脊髓造影或MRI检查证据。
C2.10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动、生活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如果划入某一分类项中有疑问时,可列入高一级分类中。
C2.11 利手与非利手伤残后,功能影响稍有不同,同等程度损伤非利手应低定一级。
C2.12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是指由于工伤如爆炸伤所致颜面部各种异物(包括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沉着量及面积作出准确的划分,同时也因性别、年龄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响更难一概而论,而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见多种复杂情况,故本标准将面部异物色素沉着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级别,分别以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判定轻、重的基准(参见5.2.2)。
C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C3.1 非工伤和职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标准。
C3.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所致视觉损伤不仅仅是眼的损伤或破坏,重要的是涉及视功能的障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如眼睑等。因此,视觉损伤的鉴定包括:
a) 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能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b) 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等)障碍程度的鉴定。
C3.3 眼伤残鉴定标准主要的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
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其中视力残疾主要参照了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和视
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A9)。“一级”划线的最低限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二级”等于“盲”标准(见5.3.1.2)的一级盲;“三级”等于或相当于二级盲;“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六~十级”则分别相当于视力障碍的0.2 ~0.8。
C3.4 周边视野损伤程度鉴定以实际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 值。计算方法参见5.3.2。
C3.5 中心视野缺损目前尚无客观的计量办法,评残时可根据视力受损程度确定其相应级别。
C3.6 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见A9。在确定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 入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C3.7 眼非工伤致残的鉴定可参照总则判断依据3.8对双眼进行鉴定。但非工伤残疾眼眼工伤临床鉴定可能有多种复杂情况,比如:
- 上一篇: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新依据
- 下一篇:关注因公伤残的职工
相关文章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
-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 ·雇佣童工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4级
- ·工伤伤残等级法律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 ·工伤伤残等级法律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 ·工伤伤残等级法律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 ·工伤伤残等级法律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 ·工伤伤残等级法律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 ·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 ·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