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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8)
www.110.com 2010-07-05 17:22

  C3.20 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难参见5.5。

  C3.21 发声及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变,虽呼吸通道无障碍,但有明显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障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发声障碍系指声带麻痹或声带的缺损、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者。

  C3.2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参见GB 7798。

  C3.23 颞下颌关节强直,临床上分二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间挛缩),本标准中颞下颌关节强直即包括此二类。

  C3.24 本标准将舌划分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计算损伤程度。

  C3.25 头面部毁容参见5.2.1。

  C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C4.1 器官缺损伴功能障碍者,在评残时一般应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碍者级别高。

  C4.2 多器官损害的评级标准依照本标准总则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C4.3 任何并发症的诊断都要有影象学和实验室检查的依据,主诉和体征供参考。

  C4.4 评定任何一个器官的致残标准,都要有原始病历记录,其中包括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C4.5 甲状腺损伤若伴有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损伤致声音嘶哑、呼吸困难或呛咳者,判定级别标准参照耳鼻喉科部分。

  C4.6 阴茎缺损指阴茎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能障碍者。

  C4.7 心脏及大血管的各种损伤其致残程度的分级,均按治疗期满后的功能不全程度分级。

  C4.8 胸部(胸壁、肺、支气管和气管)各器官损伤的致残分级除按表B4中列入各项外,其他可按治疗期结束后的肺功能损害和呼吸困难程度分级。

  C4.9 生殖功能损害主要指放射性损伤所致。

  C4.10 性功能障碍系指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盆腔、会阴手术后所致。

  C5 职业病内科门

  C5.1 本标准适用于确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各种职业病所致肺脏、心脏、肝脏、血液或肾脏损害于医疗期满时需评定致残程度者。

  C5.2 心律失常(包括传导阻滞)与心功能不全往往有联系,但两者的严重程度可不平衡,但心律失常者,不一定有心功能不全或劳动能力减退,评残时应按实际情况定级。

  C5.3 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有些病例于医疗期满时已进行过评残,如有需要时,可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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