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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阀门 耗时二年 三场诉讼
www.110.com 2010-07-05 16:56

 2003年12月22日,淮安市淮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洋酒业公司)从该市市区由赵开全经营的靖工机电阀门供应部购买了一只DN125柱塞阀,并按其用途安装在该公司生产车间的蒸汽锅炉上。2004年4月12日上午,该公司锅炉工周德江当班正常操作时,上述阀门突然爆炸,断裂的阀体及过热蒸汽将周德江致伤,周德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淮洋酒业公司于2004年4月14日与周德江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淮洋酒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周德江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共计135000元。后周德江之妻郑梅香从淮洋酒业公司实际领款125986.67元。

  劣质阀门惹祸端,应由谁人担责任?为此,消费者、死者亲属、销售者、生产者相继走上了法庭,开始了为时两年多的3桩诉讼:

  消费者的产品责任之诉

  2004年4月15日,淮洋酒业公司以销售者赵开全、张逸娟(赵开全之妻)和生产者上海耐特阀门厂、温州伟尔奇阀门厂为被告,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产品责任纠纷诉讼。原告淮洋酒业公司诉称:2003年12月22日,原告从被告赵开全、张逸娟经营的靖工机电阀门供应部购买了1只DN125柱塞阀,并按其用途安装在原告生产车间的蒸汽锅炉上。2004年4月12日上午,在锅炉使用过程中,该柱塞阀突然爆裂,炸死锅炉工周德江,导致原告全面停产,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要求经营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涟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国营第五三○八厂对上述炸裂的DN125柱塞阀阀体原件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分析结论为:“由于送检的柱塞三通阀体铸件在铸造时的溶炼、孕育处理以及浇注等工艺质量太差,因此铸造件不但出现了石墨长度为2级的粗大块片状C型石墨,而且根本没有孕育出对灰口铸铁的机械性能至关重要的共晶团,致使铸件材质低劣,机械性能特别差,脆性增大,强度下降,易于破裂。送检的阀体上法兰颈部爆炸时断口裂纹正是沿着粗大的块片状石墨扩展的。”

  涟水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该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经查明,该厂曾于2001年3月9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申请注册了“上海耐特阀门厂”。)生产的DN125柱塞阀,因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对此生产者应当予以赔偿。被告赵开全、张逸娟作为该产品的销售者,为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赵开全、张逸娟因对温州伟尔奇阀门厂生产的阀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于2004年7月1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分局依法处以罚款30000元。),且对原告所受的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赵开全、张逸娟对原告不负民事责任。发生爆炸事故后,原告淮洋酒业公司被迫全面停产,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原告根据恢复生产后产量情况推算出停产期间每天经济损失8186元,被告方对此不表示异议,法院予以采纳。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生产,对损失的扩大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处理爆炸现场和更换柱塞阀到恢复正常生产的停产时间以6天计算较为合理。被告温州伟尔奇阀门厂辩解原告停产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经调解未果,故涟水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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