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说:“胡昌俊不是我厂职工,不是工伤!”我说:“今天我不和你谈这个问题。”
对方说:“我要上诉!”我说:“先予执行裁定,法律规定不能上诉。”
对方说:“这么判不公平,我不给钱!”我说:“我和法院已经联系好了,拿到裁定马上去申请强制执行。今天下午就可以封你厂子,封你帐号。”
“你们中国人不讲理!”“这是因为你不讲理逼的。”
在对方律师的配合下,被诉人终于明白,我虽然不讲理,但是讲法。被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同意调解。调解结果是:1。由被诉人补发胡昌俊1—-4月的工资共1200元,作为生活费;2。由被诉人去医院结算胡昌俊医疗费,并把胡昌俊接回单位养伤。3。待需要二次手术时,由被诉人在朝阳区为胡昌俊选择医院治疗。
达成了这种调解协议,本案终结。我即免除了举证责任,也解决了胡昌俊的住院费。
四.从没有任何证据,“变”的证据确实充分。
1998年春节过后,胡昌俊需要再次手术了,找单位要钱遭到拒绝,并把胡昌俊赶出单位,停发了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胡昌俊拿到入院通知单,又一次申请仲裁。这一次我们申请的事项是要求吉叶公司履行调解协议,预付胡昌俊治疗工伤的住院费,承担护理义务,并给付近两个月的工资共600元。被诉人拒不到庭,仲裁庭缺席裁决,支持了胡昌俊的请求。吉叶公司不服,但是由于费用不大,也没有起诉,被迫履行了裁定。
1998年10月,胡昌俊伤愈出院。在全国新闻媒体的声援下,又通过一系列的办法,朝阳区劳动局为胡昌俊做出伤残鉴定,鉴定为6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发了工伤证。
1998年11月,胡昌俊第三次申请劳动仲裁,这回要和吉叶公司算总账了。吉叶公司拒不到庭,仲裁庭缺席裁定吉叶公司支付胡昌俊工伤津贴、残疾补助金、伤残抚恤金等共297751.21元。
面对近30万元的赔偿,吉叶公司不再沉默了,终于于1999年3月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我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只是申请先行给付一万元作为胡昌俊的生活费。拿到这一万元后再慢慢的和吉叶公司打官司。
开庭时,吉叶公司认为我始终没有拿出胡昌俊和吉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始终没有拿出胡昌俊的伤属于工伤的证据,这回一定要我败诉。没有想到,真正到了法庭上,我突然拿出了他无法推翻的证据。
证据一,1997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在协议中承诺为胡昌俊补发工资,并为胡昌俊治疗工伤。
证据二,1988年5月5日,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定吉叶公司为胡昌俊继续治疗工伤并支付工资。并写明对该裁定书如果不服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吉叶公司没有起诉。
证据三,1998年10月,胡昌俊的工伤证。
吉叶公司没有想到这些东西会成为我的证据,当场表示不服。说::“这些东西都是你们自己搞得,我不认可!我有证据证明胡昌俊不是我单位职工。”
我的代理意见是: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起诉期为15日,现在裁决书已经下发两年了,吉叶公司没有权利对裁定书提出异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预决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法院没有权力对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做出新的认定。劳动仲裁不属于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于劳动仲裁。
我出示的这些证据,即不许对方反驳,又不许法院审查。凭我“变”出来的证据,朝阳法院作出了与劳动仲裁裁决书同样内容的判决。
五.吉叶公司最后挣扎,连施计谋一一挫败
对于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吉叶公司肯定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吉叶公司提出朝阳区劳动局颁发的工伤证违反法律程序,并于2000年3月以朝阳区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审只能中止审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朝阳区劳动局新任局长表示工伤证发的不符合程序并准备撤销。我听到这一消息吓坏了。工伤证如果撤销了,我这四年的官司岂不是白打了!胡昌俊可怎么办?我急忙跑到朝阳区劳动局,说服他们不能撤销工伤证,并承诺开庭时,胡昌俊列为第三人,我代理胡昌俊出庭,一定要保住工伤证。劳动局领导相信我鬼点子多,我出庭保住工伤证对劳动局也有面子,答辩不同意撤销工伤证。怎么证明工伤证合法可全指着我了。我硬着头皮答应下来,可是说实话,我心里一点谱也没有。
2000年7月,朝阳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我和朝阳区劳动局的干部都去了,吉叶公司的律师也去了,胡昌俊也去了。法官和三方代理人都很同情这个小姑娘,都愿意工伤证是有效的。用什么理由证明工伤证有效的任务就落到了我的头上。
我问吉叶公司的律师:“金吉叶怎么没有来?”回答:“法院打电话金吉叶不接,发传票她也不收,法院就给我打电话,我也找不到金吉叶就自己来了。”
主意有了!我们四方商定:法院没有给律师打过电话,律师不知道开庭的事。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按原告撤诉处理。法官又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张传票,另行约定了开庭时间。吉叶的律师当然是以找不到金吉叶为由不来开庭,朝阳区劳动局的干部和我们开庭那天也不用来了。大家庆功一起去玩了。开庭时谁也不来,让法官自己唱独角戏吧。法官也知趣,干脆,当时就出了一份裁定书,认定行政诉讼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把裁定书的日子写成8月1日。提前领走,裁定那天谁也别来了。
拿到这份裁定书,胡昌俊的工伤证合法有效了!二审恢复审理,如法炮制,二审的裁定结果是:经合法传唤,上诉人拒不到庭,按撤回上诉处理。
六.事情到此还没有完结
2001年、2002年、两次强制执行,变卖了吉叶公司的两辆汽车,但是没有拿回多少钱。2003年,朝阳法院以吉叶公司已经解散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胡昌俊今后的生活仍然没有保障。
2005年北京市场上又出现了吉叶商标的朝鲜泡菜,生产厂家是吉川食品公司,吉川食品公司的经营者是金吉叶的女儿和女婿。从公司注册上看不出两个公司有什么联系。我这个老奸巨滑的律师已经黔驴技穷了,有待那位后起之秀能为我这干闺女要回还未执行的20多万元,还她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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