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经过劳务派遣组织派员工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两个单位是劳务关系,员工和派遣组织是劳动关系,而真正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关系是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不能称为劳动关系,因为现有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有一重劳动关系;但也不能称为是劳务关系,否则一旦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劳动者即可以向劳动关系主体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同时又可依据劳务关系要求真正的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学者认为,派遣组织是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度给真正使用它的用人单位。那么如果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就应该由真正使用该劳动力的用人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与劳动关系的主体无关。
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使用和支配劳动力并与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通过有组织的具体劳动生产出产品或劳动成果,所以,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为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只要劳动者通过出让劳动力支配权给用人单位并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支配使用劳动力,组织开展劳动并获取劳动成果,双方形成的关系即为劳动关系,而关系又是依附于劳动关系之上的关系,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那么用工主体就应当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伤害,其中无论是否有个人过失或其他责任人的存在,劳动者都应当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工主体也都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公民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而建立的关系也可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的主要理由:一是有法律明确规定,例如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二是《民法通则》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范畴。那么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与其他用人单位因承揽一定劳务和支付劳务报酬建立的关系完全可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两个自然人之间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
在现实中,由于劳动保障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劳动关系的概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有意规避法律,与劳动者签定所谓劳务协议、承包协议等,或只存在人事档案关系而不存在真正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与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签定协议保留档案关系或社会保险关系后到另外的单位工作。而这种协议保留档案关系或社会保险关系的做法还成为某些地区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但是,这些做法的确在客观上造成用工行为本身的混乱,使社会保险关系与真正的劳动关系不统一。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就造成难以判断双方之间究竟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而成为确定承担责任主体的关键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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