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办法 >
工伤职工擅自休假可按旷工论处
www.110.com 2010-07-06 09:45

    案例:

     郭某,女,40岁,连续工龄18年,系广州某区百货公司制工人。1995年9月2日因二级左足跟骨骨折,经3个月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1996年 1月份区和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年1月2日止,不属残废(疾)范畴。同年1月15日公司将此鉴定结论告知郭某,并两次给她发出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仍拒不复工,擅自休假两个多月,既不提供“病假建议书”,也不说明休假的任何理由,单位认为她属“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由于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故单位于1996年4月8日作出除名处理。此时她才提出她是,不需提供病假建议书也可休病假的“理由”。?

    专家评析:

     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试行办法》规定,对工伤者实行工伤医疗期(即医疗终结期),医疗期长短视工伤程度而定。郭某工伤后,区、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已确认其医疗终结时间至1996年1月2日止,医疗终结期内可享受相应的,包括工伤津贴(工伤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但医疗期终结后则不再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者除外),除1至4级残废可办理提前退休外,其他等级的工伤者都应按单位的要求复工,对不属残废(疾)的工伤者,单位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后可按普通职工管理,工伤职工不能不经单位批准擅自休病假。根据劳动部劳力字[1990]1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规定:“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由于郭某已医疗终结,且单位已给她发出两次书面复工通知书,但她拒不上班,又不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情况,“工伤者休病假不需请假”更不成理由,故单位对她作出除名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