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安监局”)在认定过程中,越权确认,被企业告上法庭。近日,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行政案件,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第三人徐某上诉,维持楚州区法院撤销被告安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明》的一审判决。
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公司(简称“镇淮公司”)于2001年3月中标承建楚州区淮城镇回龙小区5号楼工程,2002年2月,该楼主体工程完工,镇淮公司项目部将该楼部分粉刷工程分包给许某的瓦工组。许某自行组织人员施工,徐杨乡农民徐某也随许某做工。2002年4月9日下午5时许,徐某在主楼二层粉刷梁柱时不慎摔倒,至右肾破裂,行切除术。事发后,镇淮公司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镇淮公司、楚州区建工局和楚州区建设局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给楚州区安监局。同年5月27 日,伤者徐寿付也向安监局递交认定工伤的申请。同年7月2日,安监局根据楚州区建工局的调查报告及自行调查徐某等人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证明》,结论为:徐某是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因作业不慎等原因造成右肾摔裂出血切除,徐某此次负伤应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19日,镇淮公司在楚州区仲裁时,才得知安监局已作出《工伤认定证明》。
2003年1月13日,镇淮公司向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徐某系许某个人雇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安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撤销安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明》。
3月10日,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安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明》。宣判后,第三人徐某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安监局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镇淮公司对此不服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安监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镇淮公司与许某瓦工组之间关系、瓦工组内部关系及徐某与瓦工组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情况下,认定徐某与镇淮公司之间形成并作出工伤认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是正确的,徐某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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