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诉人的请示要求下,原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因对被诉人的工伤等级未认真核实,就将当时的五级工伤作四级工伤调解处理,以及当时调解书也确定仅在企业改制租赁期适用,现企业已破产清算,无法履行调解约定。故经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已于2003年8月6日始终止了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的执行。企业宣告破产清算后,被诉人就本人工伤待遇问题多次找政府改制办,信访办和劳动保障部门上访。在县监察局的牵头下,县信访办、经贸局和县劳动局也曾就被诉人的工伤后期康复治疗费用到醴陵烧伤专科医院咨询,并陪同被诉人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其后期康复治疗进行了身体状况检查。经教授和医师检查鉴定,认为被诉人全身烧伤皮肤疤痕恢复较好,皮肤大部分汗腺排汗功能尚可,病情稳定,后期治疗费用不需太多,可通过局部理疗等方式维持。另查明,被诉人自1994年4月发生工伤事故后,申诉人按照1996年10月1日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了被诉人的工伤待遇。2001年5 月至2002年3月在企业改制租赁期间,申诉人支付了被诉人工伤残废抚恤费3349.50元,支付了伤残医疗费用8000元,2003年3月企业宣告破产清算后,申诉人又支付被诉人12个月上年度企业月人均工资总计9396余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偿金。
「分析意见」
1、 被诉人的工伤事故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前,不适用劳部发[1996]266号令的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被诉人鉴定为四级工伤残废,提出需要工伤后期康复治疗是合理的,但要求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后期康复性治疗费用18万元,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被诉人的实际病情。原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已经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终止执行,不再具有法定效力。
3、 被诉人的工残抚恤费现在是以工残退休养老金的形式发放,如被诉人要求改为享受工残抚恤费,须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撤销已为其办理的工残退休审批手续。
4、 申诉人已破产清算,无法担负被诉人的伤残抚恤费发放和支付被诉人工伤后期康复治疗费用的责任,应当在破产清算时提留专项资金交相关部门为其履行职责。
「仲裁结果」
1、 申诉人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按6-8万元的标准提留被诉人工伤医疗补助金交工业行业办管理,用于被诉人符合工伤保险医疗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后期康复治疗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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