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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技校女生实习期间汞中毒赔偿调解结案(2)
www.110.com 2010-07-06 09:52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高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抱着对双方当事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决定亲自调查取证。他们通过对小李姑娘的多名同学调查,并走访了有关医院的医生,除证实小李在被告方某药业公司实习时,该药业公司确实未告知此项工作有毒,也未让她们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外,还证实该药业公司内部职工在此之前也曾有两人同样汞中毒在医院治疗的事实。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基础上,法官们确定了小李姑娘的病情是由上述某药业公司造成的事实,同时认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赔偿对象。为此,法官们又以讲法、讲理、讲情的态度进一步做原、被告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被告某药业公司先期支付小李后续治疗费1万元,其他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一并解决,后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被告和原告所在学校商议解决,就此,原告同意撤诉。

                    法官依案析法

     李华(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汞中毒预防工作应尽快立法。由于汞的危害性极大,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它的防范工作,1976年成立的国际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将汞列在其出版的《国际有毒化学品毒性和标准简明手册》中。国际化学安全规划署出版了包括无机汞、甲基汞在内的200种化学品的环境卫生基准丛书,并于1989年再度出版修订本。 1998年签署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及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汞也名列其中。汞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和生态影响也在不断变化,人们对汞的形态转化及分析方法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汞污染的化学特异性及新的环境问题不断被发现,人们对汞的危害更加重视。世界各国都已将汞及汞化合物列为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商品类中,并逐渐减少其使用量。近10年来,国际上也通过立法和提高标准等措施对汞的使用和排放加紧了限制。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估计,全球汞产量从1970年的1万吨已降至1991年的4000吨以下。汞的大气排放量也降至每年2000吨左右。 我国曾是汞生产大国,但从1996年以前的500多吨逐渐减少至1999年后的100多吨。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汞的危害,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除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汞中毒的措施外,制定汞中毒预防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因此,用人单位应逐步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用品,并对劳动者依法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也应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维护职业卫生权利而降低其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其行为应视为无效。 国家还应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制定汞中毒预防法律法规的目的,是督促有关部门对有毒物品加强管理的责任心,减少或杜绝人体的伤害,如果失职或者渎职造成劳动者汞中毒的,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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