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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摔残 新司解助南阳农民获赔48万
www.110.com 2010-07-06 09:52

    2003年8月,南阳农民孙宏涛在打工时从钻井架上摔下成重伤,虽获赔6万多元,但其后半生及老母、子女的生活没有着落。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

他的后半生有了着落

    12月13日,当孙宏涛看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的判决书时,不禁潸然泪下。

老板躲避责任

    2003年6月中旬,家住南阳市仲景路的农民孙宏涛经人介绍,到南(阳)邓(州)高速公路工地,跟随一名李姓工头干临时工,具体工作是钻孔。但他没想到,这是他厄运的开始。

    2003年8月2日下午5时许,因钻孔需要更换钻杆,孙宏涛爬上井架6米高处准备更换钻杆,由于竖立的钻井架无任何安全保护设施,而且井架未安装保险螺丝,在魏某按下开关后,井架被拔起,向地上倾斜。孙宏涛随着20多米高的井架倒在机车驾驶室上,双腿被井架死死压住……

    经诊断,孙宏涛左小腿挫灭性损伤,右胫中上段开放性骨折,左内跺骨折,并伴失血性贫血。

    工头李某给孙宏涛送去1万元医疗费后,再也没有下落,但孙宏涛的医疗费还需要5万元左右。无奈,孙宏涛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上申请书,请求查处这次事故,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支付医疗费。但没有回音。后,孙宏涛家人提请部门对其进行认定,但劳动仲裁部门以孙宏涛没有为由,拒绝受理。

赔偿杯水车薪

    2003年9月3日,走投无路的孙宏涛一纸诉状将承揽南邓高速公路周营——万新店段土建工程的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省路桥公司)及南阳远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和工头王某、李某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辽宁省路桥公司在承揽了南邓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土建工程后,与远东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远东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远东公司又与王某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承包的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王某施工。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而孙宏涛受李某雇用。孙宏涛的伤情经法医鉴定,被综合评定为重伤,其继续治疗费仍需5.3万元。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辽宁省路桥公司在用人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就业训练。但该公司作为南邓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的直接承包者和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也未对远东公司、王某、李某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而引起了工伤事故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远东公司、王某、李某与辽宁省路桥公司是内部劳务关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辽宁省路桥公司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追偿。原告孙宏涛本人无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辽宁省路桥公司赔偿原告孙宏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共计6633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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