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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讨回欠薪
www.110.com 2010-07-02 17:40

  当前,涉及的矛盾纠纷正处于多发、易发时期。本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专门设了“的处理与求助”一章,为依法化解劳动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正规、公平的渠道。

  可向法院申请欠薪支付令

  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经常发生,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是因拖欠员工工资问题引起的。为了追讨欠薪,劳动者不得不通过仲裁、诉讼,甚至上访,费时费力。基于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法》首次将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处理中,赋予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条例》重申了《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劳动者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申请支付令这一便捷的方式追讨欠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索劳动报酬

  可申请先予执行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些用人单位或者无良老板为了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转移、隐匿自有资产,导致劳动者赢了官司,却拿不到报酬。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劳动者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另外,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在仲裁期间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并可以不提供担保。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的迫切需要,必须在裁决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例如,劳动者遭受工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用人单位不愿支付医疗费,劳动者申请仲裁、诉讼,但是仲裁和诉讼需要一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导致严重的后果。

  创设停工事件“冷静期”

  因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条例》立法小组认真研究并借鉴引入了美国和香港的经验,设立了停工事件“冷静期”和“恢复秩序令”制度。《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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