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企业与乙方工会经集体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特点,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法确定本企业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2,甲乙双方在每年年初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增长指导意见和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通过与甲方平等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水平.甲方在讨论劳动报酬或变更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时,应有乙方代表参加。
3,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
4,甲方经济效益严重亏损,发放职工工资困难时,将采取多种措施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标准按规定执行。
5,甲方一旦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停工,停产期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规定发给职工生活费。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由于生产经营确需延长日工作时间的,须与乙方协商一致。
2,甲方延长日工作时间或利用节假日加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报酬或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按调休处理)。
三,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1,甲方和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基本,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按照政府规定终止其,协助办理退休手续。
2,甲方和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甲方和乙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4,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甲方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6,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甲方应将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定期向乙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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