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与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集体合同具有下列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第一,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签订集体合同是事法的法律行为;第三,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第四,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独立的律关系主体这间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第五,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确立、变更、终止集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集体合同除具备上述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外,同时还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一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集体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性,是劳动法调整的集体合同区别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但是,正如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样,集体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或身份,不能作为单一的区分合同类型的标准,它只是集体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它与集体合同的其他特征同时并存才作为特征而存在。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订立的合同,有集体合同,也有其他类型的合同,如以出卖财产所有权为主要特征的买卖合同等,就是一般的民事合同。
第二,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协议。首先,从集体合同的内容看,主要反映生产过程中的。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条件,主要是劳动条件,如工资标准、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等。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一般性义务,还是各自承担的特殊义务,都具有劳动的性质。其次,从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看,企业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劳动组织,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劳动纠纷,发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工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可见,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准则。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合同,既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又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必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集体合同的这一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集体合同与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也是我国集体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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