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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修改应当强化集体劳动权
www.110.com 2011-02-23 16:31

《劳动法》修改应当强化集体劳动权 内容摘要:现代劳动法更加注重对团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强化集体劳动权的规定,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协调、平衡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是加强工会工作、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是

《劳动法》修改应当强化集体劳动权

内容摘要:现代劳动法更加注重对团体的调整。《劳动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强化集体劳动权的规定,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协调、平衡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是加强工会工作、推动制度的要求,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措施。《劳动法》修改应当突出集体劳动权的内容,对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参与等,应当各专列一章,分别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劳动法》修改 强化 集体劳动权

我国《劳动法》1994年颁布至今已经10年了。10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学习宣传《劳动法》、制订配套法规、规章、加强各项劳动标准、依法调处、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于增强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迫切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和解决,而《劳动法》难以满足这种需要,显现出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已经不适应新世纪、新阶段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应当尽快予以修改。

《劳动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强化对集体劳动权的规定。劳动权可以分为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可以通过个人行为实现的劳动权为个体劳动权;需要通过集体协商,在现代国家主要是通过工会等劳动者自治组织来实现的劳动权为集体劳动权。集体劳动权主要包括: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参与权等。1994年的《劳动法》主要是侧重于个体劳动权方面,对个体劳动权的规定较为全面、具体、明确,为保护个体劳动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对集体劳动权的规定却不够全面、具体,《劳动法》的内容一共有13章107条,而涉及集体劳动权的只有6条,而且仅有的这6条规定也都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和系统性,力度也明显不够。由于集体劳动权相关的制度设计不完善、不到位,使集体劳动权的实现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和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也影响了个体劳动权的充分实现。

一、强化集体劳动权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一)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协调、平衡劳动关系的需要。在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条件下,应当构建一种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制度和机制,以达到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要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相互制约和平衡的机制,单靠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很难实现,因为劳动者相对于来说是一个弱者,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显,“强资本、弱劳动”的特点非常显著,所以,劳动者如果单枪匹马,很难与用人单位达到力量上的平衡。因而需要组织起来,通过集体的力量来实现这种平衡,即通过强化集体劳动权与用人单位形成力量平衡。现代劳动法在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团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所以,强化集体劳动权来平衡与协调劳动关系,是现代劳动关系的主要特点,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通过强化集体劳动权,使工会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随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劳动关系的动态调整,不断达到劳动关系新的平衡。

(二)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实现个体劳动权的保障。个体劳动权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个体劳动权是《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具体的实现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要实现个体劳动权,除了国家运用司法的、行政、经济的手段予以保障外,还有赖于劳动者自身积极、主动、有效的行为,而单个的劳动者行为总是分散的、软弱的、有限的,容易受到资本的压制,合法权益往往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犯。因此,个体劳动权的实现需要借助集体的力量,因为集体的力量必然大于个人力量,劳动者应当团结起来,组织工会,通过工会的组织力量来维护劳动者个人的权利。而且,劳动关系复杂多样,不断变化,《劳动法》对个体劳动权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涵盖无遗,也不可能随时调整。对《劳动法》没有规定或者不可能规定的空白点,就要由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并为劳动者设定将来的劳动权利。所以,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劳动法》立法宗旨必然要求。

(三)强化集体劳动权是加强工会工作、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在我国劳动关系中,最大的或者最弱的一环是工会的力量较弱,主要是工会的组织率较低,相当一部分职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已经建立工会的外企或私企,相当多是由雇主或企业方控制或操纵工会,更有甚者,有的工会主席是由雇主指派的,有的工会主席是老板娘或二老板;工会的权利和地位没有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没有得以充分发挥。在此情况下,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也难以有效开展,大部分非公企业尚未签订集体合同,有的签订了集体合同也是流于形式,没有进行真正的协商,内容照抄照搬,缺乏操作性,而且也得不到严格履行。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充分发挥工会与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应当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专门调整工会关系的《工会法》虽然早已颁布,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权利与义务等没有作出专门的、具体规定,需要在《劳动法》中予以明确。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已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其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强,应当提升其法律层次,吸纳为《劳动法》的内容,在《劳动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二、强化集体劳动权的初步设想

《劳动法》的修改要强化集体劳动权,主要是在《劳动法》中增加有关集体劳动权的篇幅,加大有关集体劳动权规定的比重,突出集体劳动权的内容。要深入研究集体劳动权理论,从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实际出发,借鉴国际劳动关系调整的经验,参照有关国际劳工标准,完善我国集体劳动权的立法。对集体劳动权的主要内容——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民主参与,应当各专列一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工会。在我国,劳动者结社权最集中、最普遍的表现就是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是市场经济中一支重要力量,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劳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依法自由、自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者成立工会;工会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会的活动,不得任意撤消、合并工会;要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明确工会在劳动关系中代表职工,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劳动经济权益的行为提出交涉,并要求纠正;要建立符合劳动关系市场化运行的工会组织体制,实行工会领导人真正由工会会员民主选举制度,防止老板控制或操纵工会;要为工会工作者提供法律保护,坚决禁止用、调动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手段打击报复工会干部,保证工会活动的顺利开展。

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核心,是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非常有效的基本方法,也是解决劳资冲突的重要途径。在《劳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工会有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要通过立法确立工会的集体协商资格,使工会成为集体协商合法主体;要扩大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在所有的企业实行,而且要在所有的事业单位实行;要提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层次,除了在用人单位一级实行外,还可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要明确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的程度、进程;要确定双方协商代表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协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为工会的协商代表提供法律保护措施;要明确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规定履行集体合同的原则、要求及违约责任;还要明确规定争议的处理办法,途径和程序,防止矛盾升级,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效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民主参与劳动者参与管理是以人为本思想的要求和体现,是实现劳资双方合作的主要手段,《劳动法》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民主参与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民主参与权的实现。并根据多年来我国实行民主管理的经验,结合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特点,具体规定劳动者参与的内容,如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参与分配、参与监督等;参与的形式,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持股会、企务公开等;参与的制度设计,如参与的程序、权限范围、保障措施等,从而把劳动者民主参与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增强民主参与权威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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