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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生状告原单位讨还离职违约金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9-04 13:18

硕士生讨还离职被驳回 受资助完成学业后不认《培养协议》

因对原单位收取离职违约金不满,侯小坤(化名)将资助他完成学业的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返还他已支付的离职违约金13776元。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侯小坤的诉讼请求。

2004年9月,侯小坤考入东南大学攻读硕士研究生。由于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侯小坤参加了科技公司与东南大学的一个联合培养项目,从自费研究生转为科技公司出资培养的研究生。

2006年8月,侯小坤与科技公司签订了《培养协议》,科技公司为侯小坤支付了学费、住宿费、学科资助费以及助学金等共计56700元。2007年4月,侯小坤从东南大学毕业后,按约到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

2009年11月,想换个环境发展的侯小坤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由于未满约定的5年服务期限,公司要求他按剩余服务期比例支付违约金26750元,侯小坤如数给付后离职而去。

今年2月,侯小坤申请要求返还离职违约金26750元未获支持,遂以自己并未就违约金数额与单位达成一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离职违约金13776元。

科技公司向法庭辩称,双方签订的《培养协议》以及之后的劳动合同,都对原告的服务期限以及提前离职违约金的计算作了约定。原告达到离职目的后要求退还违约金,既缺乏诚信,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侯小坤达到离职目的,自愿支付违约金后起诉要求返还,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予支持,遂作以上判决。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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