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中国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总经理。
被诉人:王某,男,40岁,汉族,系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原综合处(现更名为路桥分公司)某市搅拌站临时工。
案情:
被诉人王某1996年6月28日因工造成右眼无光感,医疗终结后,申诉人中国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多次与被诉人协商其待遇问题,被诉人均提出不赔偿30万元不能解决,并经常纠缠申诉人工作人员,影响单位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1997年6月13日,申诉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对被诉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伤情进行等级鉴定,并按国家院及某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调查核实情况:
1996年6月1日,被诉人王某经申诉人中国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原综合处材料股股长秦某介绍,到申诉人原综合处某市搅拌站做临时工,双方尚未签订(正准备签订,当地地方政府规定使用临时工应在招用后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因工负伤时尚不足1个月工作时间)。同月28日晚9点左右,被诉人筛砂石因振动筛孔被卵石堵塞,无法继续再筛,被诉人用榔头敲打振动筛时,飞起一块铁屑钻进其右眼内。当时,被诉人不觉得,未引起重视。次日,右眼始觉疼痛,某市搅拌站工地负责人(材料股股长)秦某知情后,叫被诉人就近去某市市冶炼厂卫生院就医,医生检查认为右眼瞳孔已坏,需要到大医院治疗;秦某等人又送被诉人前往某市医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部手术治疗,于7月26日出院;8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被诉人去医院复诊10次;11月18日第二次住院,同月25日出院。12月15日,被诉人回某市后,综合处安排厂医殷某陪同被诉人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作眼科检查,检查均认为右眼无光感,再治疗已无多大意义,对左眼没有影响,并开出保眼护眼药物。此后,申诉人及综合处提出,按照国家和某省有关临时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支付被诉人因工负伤待遇并愿意一次性支付工伤致残补偿,先后六次与被诉人协商,被诉人均不同意,一再要求申诉人赔偿30万元。在申诉人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政策咨询后,通知被诉人去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残等级鉴定时,被诉人亦拒绝前往。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告知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需要对被诉人工伤致残进行等级鉴定时,被诉人仍拒不配合;在仲裁开庭审理时,被诉人才同意进行鉴定,但在休庭后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被诉人又拒绝前往指定医院检查。另查:被诉人因工负伤后,申诉人按450元/月标准给与被诉人生活费至开庭审理本案止(1997年9月),相关医疗费用、差旅费已由申诉人全额报销;被诉人提出尚有部分医疗费和车票、住宿费未报销,被诉人自己始终未能提供相应票证证明;被诉人平均工资为744元/月,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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