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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员工“违章操作”为由拒付工伤费用
www.110.com 2010-07-05 16:01

  申诉人:刘某,男,27岁,某竹制品工业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竹制品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女,某竹制品工业公司经理。

  案情:

  1996年5月24日,刘某因工受伤后,某竹制品工业公司拒付医疗费,刘某不服,申请仲裁。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刘某1993年3月招工进某竹工艺制品公司后,工作认真负责。1996年5月24日在工作岗位裁锯竹片时,右手腕锯伤,经当地医院初步治疗,外部伤口基本愈合,但右手萎缩,手指不能活动,经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需住院治疗,住院要预交住院费8000元。被诉人某竹制品工业公司以申诉人操作不当由其自行负责,拒付医疗费。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职工因工受伤,理应得到及时医治,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国家发展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工伤属“无责任赔偿”,企业应提供条件积极救治,使其尽快康复。

  仲裁结果:

  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1.被诉人预付申诉人医疗费和住院费8000元,待医疗费终结后据实报销,多退少补;

  2.被诉人对申诉人前段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时报销;

  3.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作伤残等级鉴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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