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受伤致残,83万元的巨额赔偿款能否追讨到手?记者今天从东莞市常平镇劳动分局了解到,该镇一男子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因而提出申诉要求厂方赔偿损失,伤残津贴等赔偿金合共83万多元。经过劳动仲裁,该员工最终获赔75000元。
操作机器被压伤五个手指
伍某于2006年3月入职上坑村某塑胶制品厂,开始在厂里当装厢工,后来调到再生部工作,2008年3月份的一天,伍某在生产车间操作机器过程中不小心被机器压伤了右手五个手指,住院期间的治疗费、伙食费由厂方支付,后经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今年的1月17日,厂方一次性赔偿伍某75000元并作除名处理的决定。
伍某认为是厂方是违法解除,并向常平劳动分局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厂方支付赔偿工伤损失,伤残津贴以及违法解除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合共83万多元。
常平劳动分局仲裁庭接到伍某的申诉,马上立案开庭。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为五级至十级,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当安排力所及的工作。但经审理查明,伍某休养出院后继续在厂里工作,只打卡不上班,2008年11月前仍按月领取工资。
安排工作未按时到岗被开除
2008年12月3日,厂方安排伍某从事挑选胶粒比较轻松、力所能及的工作,要求其15天内依时回厂上班,而伍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了。厂方遂以其旷工15天为由对伍某作除名处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伍某要求厂方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代通知金的申诉请求得不到支持。
关于问题,由于厂方没有为伍某参加社会保险,应负责支付伍某各项工伤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厂方须支付伍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58265元,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伍某已自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款75000元,超过了法定赔偿标准。因此,对于伍提出的工伤损失及经济补偿金、伤残津贴等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伍某只得到已领取的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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