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返聘期间受伤不属工伤 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www.110.com 2010-09-04 10:17

     李某是费县某企业的一名老职工,2008年2月份后被原单位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同年8月份,李某在工作中被砸断了右腿,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住院期间,该企业承担了李某的住院费并按月发给。出院以后,李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属于,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审查后认为,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了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也就是说,李某退休后与原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再是劳动关系,李某虽在退休后从事劳动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规定的劳动者。 因此,李某返聘后受伤就不属于《》中工伤认定的对象。据此,劳动保障部门驳回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李某,虽然李某在返聘期间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